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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工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2020/7/4 10:33:52      点击: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 22 部分:军工单位 

1 范围 DB31/T 329 的本部分规定了上海市军工单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和施工,评审、检验、验收和 维护的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军工单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军工单位在沪机构应按照本部分执行。 已建军工单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改建、扩建应按照本部分执行。涉及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制、生 产、试验任务单位和涉及国家安全管理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参照本部分执行。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一、二级保密资格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按照本部分执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 三级保密资格单位军工重要部位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参照本部分执行。 

2 规范性引⽤⽂件 下列文件中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7946 脉冲电子围栏及其安装和安全运行

 GB 10408.1 入侵探测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10408.3 入侵探测器 第3部分: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测器 

GB 10408.4 入侵探测器 第4部分: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 

GB 10408.5 入侵探测器 第5部分:室内用被动红外探测器 

GB 10408.6 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

GB/T 10408.8振动入侵探测器 

GB 10409-2001 防盗保险柜 

GB 12663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 

GB 12899 手持式金属探测器通用技术规范 

GB 14287.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第4部分:故障电弧探测器 

GB 15208 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GB 15209 磁开关入侵探测器 

GB 15210 通过式金属探测门通用技术条件 

GB 15407 遮挡式微波入侵探测器技术要求 

GB/T 15408 安全防范系统供电技术要求 

GB 16796 安全防范报警设备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 

GB 17565-2007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GB 20815-2006 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 

GB/T 22239-2015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GB/T 28181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 

GB/T 30147 安防监控视频实时智能分析设备技术要求

GB/T 32581 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技术要求 

GB 50198-2011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 

GB 50394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6-2007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 308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GA/T 36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GA/T 394 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 

GA/T 644 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 

GA/T 669.1 城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 技术标准 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 

GA/T 751 视频图像文字标注规范 

GA/T 761 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 

GA/T 992 停车库(场)出入口控制设备技术要求 

GA/T 1031 泄漏电缆入侵探测装置通用技术要求 

GA/T 1032 张力式电子围栏通用技术要求 

GA/T 1093 出入口控制人脸识别系统技术要求 

GA/T 1127-2013 安全防范视频监控摄像机通用技术要求 

GA/T 1158 激光对射入侵探测器技术要求 

GA/T 1211 安全防范高清视频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GA/T 1217 光纤振动入侵探测器技术要求 

GA/T 1343 防暴升降式阻车路障 

DB31/T 1086 入侵报警系统应用基本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GB 50348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军工单位 military related entities 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试验、存储的企事业单位(含军队保障性企业)。 

3.2 军工重要部位 critical areas for military purposes 单位用于集中制作、存放、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 

4 系统设计和施⼯ 

4.1 总体要求 

4.1.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应纳入工程建设的总体规划,并应综合设计、同步施工、独立验收,同 时交付使用。 

4.1.2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程序应符合 GA/T 75 的规定。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原则、设计要素、系统传输与布线、防雷与接地设计应符合 GB 50348 的相关规定,系统供电除符合 GB 50348 的规定外,还应符合 GB/T 15408 的相关要求。 

4.1.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应符合保密工作的要求,不应引入失泄密隐患和扩大国家秘密 的知悉范围。与涉密信息系统相关防护目标的安全防范系统设计应满足国家保密技术标准的有关要求。 

4.1.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使用的设备和产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及相关的保密 规定,并经检验或认证合格,应防止引入新的安全保密风险。 

4.1.5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具备与上一级管理系统联网功能,终端接口及通信协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 关标准规定;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与“本市技防工程监督管理系统”联网。

4.1.6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应同上海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的建设相协调、配套,作为社会监控报 警接入资源时,其网络接口、性能要求应符合 GB/T 28181、GA/T 669.1 等相关标准要求。 

4.1.7 军工单位重要部位应根据表 1 的要求设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军工单位内其他涉及重点单位重 要部位的,应按照相关标准要求设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4.1.8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的建设,除执行本文件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技术 标准、规范和规定。

表 1 军工单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配置表 序号 项目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配置 要求 

4.2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4.2.1 应采用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其技术要求应符合相关规定。

 4.2.2 摄像机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出入口安装的摄像机应固定焦距和方向,且朝向一致。院区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安装的摄像机 应一致向外;

 b) 摄像机监视区域应无遮挡,监视图像应避免出现逆光现象;

 c) 摄像机安装支架应稳定、牢固,安装位置应不易受外界干扰、破坏;

 d) 固定摄像机的安装指向与监控目标形成的垂直夹角宜不大于 30°,与监控目标形成的水平夹角 宜不大于 45°; 

e) 摄像机工作时,环境照度应能满足摄像机获取清晰有效图像的要求,必要时应设置与摄像机指 DB31/T 329.22-2018 6 向一致的辅助照明光源; 

f) 带有云台、变焦镜头控制的摄像机,在停止云台、变焦操作 2min±0.5min 后,应自动恢复至预 置设定状态;

 g) 电梯轿厢摄像机监控图像应能覆盖轿厢、避免逆光,系统应具有楼层显示功能; 

h) 系统应具有固定摄像机监视角度异常变化报警功能;

 i) 室外摄像机应采取有效防雷击保护措施。

4.4 出⼊⼝控制系统 

4.4.1 识读式出入口控制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a) 识读装置安装应安全、牢固,安装高度应便于操作、识读和识别; 

b) 执行部分的输入电缆在该出入口的对应受控区、同级别受控区或高级别受控区以外部分,应封 闭保护,其保护结构的抗拉伸、抗弯折强度应不低于镀锌钢管; 

c) 出入口控制器、区域控制设备及其联网设备应安装在便于日常维护、检修的部位,应设置在该 出入口的对应受控区、同级别受控区或高级别受控区内; 

d) 系统识读部分的防护能力及系统管理与控制部分的防护能力应不低于 GB 50396-2007 附录 B 系 统防护等级分类中的 C 级; 

e) 系统应具有防范对手具备攻击系统的详细计划和所需的能力或资源,具有所有可获得设备,且 懂得替换出入口控制系统部件的方法的能力;当对手意识到可能会被认出及抓获,有可能放弃继续攻击 的念头; 

f) 系统不应禁止由其他紧急系统(如火灾等)授权自由出入的功能,应满足紧急逃生时人员疏散 的相关要求。当通向疏散通道方向为防护面时,应与火灾报警及其他紧急疏散系统联动;当发生火警或 需紧急疏散时,人员不使用钥匙应能迅速安全通过。 

4.4.2 出入口控制系统重要部位的出入口应设置不同的出入权限,应采用双人双锁的管理模式,控制 装置应能与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联动。

 4.4.3 各类识别装置、执行机构应保证操作性和可靠性。系统应根据安全防范管理的需要,按不同的 通行对象及其准入级别进行控制与管理。对非法进入的行为或连续 3 次不正确的识读,系统应发出报警 信号。安防中心控制室的声光报警应保持至人工操作复位。 

4.4.4 系统应具有人员的出入时间、地点、顺序等数据的设置,以及显示、记录、查询和打印等功能, 并有防篡改、防销毁等措施。 

4.4.5 应具有系统自动校时功能,每天自动校时应不少于 1 次。 

4.4.6 系统应有备用电源,应能保证在市电断电后系统正常运行时间不小于 48h。当供电不正常、断 电时,系统配置信息及记录信息不得丢失。 

4.4.7 组合认证出入口控制装置的技术要求应符合“本市组合认证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规范”的要求。 

4.4.8 来访人员身份/人像采集系统应具有脸部抓拍、人脸比对、自动认证等功能,应提供与上级平 台进行集中数据交互、应用等功能,其技术要求除符合 GA/T 1093 的相关要求外,还应符合本市的相关 DB31/T 329.22-2018 9 规定。 

4.4.9 车辆数据采集系统应能获取所有进出车辆的时间、牌照、颜色、照片(含全景)等基本信息, 并提供联网集中数据服务、与上级部门系统交互等功能,其技术要求应符合本市的相关规定。 4.4.10 图片数据资料保存时间应不少于 180d,系统数据资料保存时间应不少于 360d。

 4.4.11 停车库(场)出入口控制设备的技术要求应符合 GA/T 992 的要求。 

4.4.12 出入口控制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 GB 50396-2007、GA/T 72、GA/T 394 的相关规定,停车库(场) 安全管理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 GA/T 761 的相关规定。

4.5 声⾳复核装置 

4.5.1 声音复核装置与该处安装的摄像机应一一对应,音视频信号应同步记录,回放时应能清楚辨别 客户与服务接待人员的对话内容。 

4.5.2 声音复核资料保存时间应与相关区域视频图像资料的保存时间保持一致。 

4.6 实时电⼦巡检系统 

4.6.1 实时电子巡检系统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巡查钮或读卡器安装应牢固、隐蔽,安装高度宜离地 1400mm±100mm; 

b) 采集识读装置配置数量应满足巡检人员、班次、路线的需要,且应不少于 2 个; 

c) 采集识读装置识读响应时间应不大于 1s,采集识读装置识读信息传输到管理终端(含保安集成 管理移动手持终端)响应时间应不大于 20s;

d) 巡检人员、班次、路线及其时间、周期应能根据管理需要进行设定和修改; 

e) 应能通过管理终端(含保安集成管理移动手持终端)查阅各巡查人员的到位时间,应具有对巡 查时间、地点、人员和顺序等数据设置,显示、归档、查询和打印等应用功能; 

f) 应具有巡查违规记录提示。 

4.6.2 系统应具有确定在岗保安员数量,即时上传上/下岗签到记录功能,签到记录除签到时间、地点 位置外,还应至少包括签到人员的保安员持证信息、所属专业派遣公司、所属保安从业公司及上传终端 信息等。 

4.6.3 图片数据资料保存时间应不少于 180d,系统数据资料保存时间应不少于 360d。 

4.6.4 实时电子巡检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 GA/T 644 和“本市实时电子巡检系统技术规范”的相关规 定。 

4.7 电话通讯系统 

4.7.1 来电号码显示应清晰。 

4.7.2 电话记录回放时应清晰可辨,通话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 360d。 

4.8 安全检查系统 

4.8.1 手持式金属探测器的技术要求应符合 GB 12899 的要求。 

4.8.2 通过式金属探测系统的技术要求应符合 GB 15210 的要求。 

4.8.3 X 射线安全检查系统技术要求应符合 GB 15208 和本市的相关规定。 

4.8.4 防爆毯、防爆罐的技术要求应符合本市的相关规定。 

4.9 安防中⼼控制室 

4.9.1 视频安防监控、入侵和紧急报警、实时电子巡检的终端设备,以及出入口控制系统的报警信号 输出终端均应设置在安防中心控制室,应具有对各子系统的操作、记录、显示等功能。

4.9.2 安防中心控制室应配备有线、无线专用通讯工具;应配备保安专用防护器械和消防专用设备、 DB31/T 329.22-2018 10 器材、装备。 

4.9.3 安防中心控制室宜单独设置,也可设置在符合规定的其他场所。安防中心控制室面积宜不少于 60m2 。安防中心控制室设在门卫值班室内的,应设有防盗安全门或金属防护门与门卫值班室相隔离。 

4.9.4 安防中心控制室内应配置排风空调设施,室内主要工作区域照度应不低于 200lx,温度宜为 18℃~28℃,相对湿度宜为 30%~70%。 

4.9.5 安防中心控制室其他要求应符合 GB/T 15408、GB 50348、GB 50394、GB 50395 和 GB 50396-2007 的相关规定。 

4.10 实体防护装置 4.10.1 防爆升降式阻车路障的技术要求应符合 GA/T 1343-2016 的要求,阻挡能力等级应不低于 GA/T 1343-2016 规定的 B1,应提供与上级平台进行集中数据交互、应用等功能,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本市的 相关规定。 

4.10.2 防盗安全门的技术要求应符合 GB 17565-2007 的规定,防盗安全门的防护能力应不低于 GB 17565-2007 规定的甲级防盗安全级别,金属防护门的防护能力应不低于 GB 17565-2007 规定的甲级防 盗安全级别。 

4.10.3 周界围墙采用砖、石围墙的,厚度宜不少于 370mm,高度应不低于 2.4m。 

4.10.4 金属防护栏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应采用单根直径不小于 20mm 壁厚不少于 2mm 的金属管(或单根直径不小于 14mm 的金属棒)、 单根横截面应不少于 8mm×20mm 的金属板组合制做;防护栏与防护栏间距应不大于 100mm×250mm; b) 金属防护栏应采用直径不少于 12mm 的膨胀螺丝固定,安装应牢固可靠; 

c) 用于窗体或门体防护时,单个防护栏空间最大面积应不大于 400mm×100mm;

 d) 用于实体周界封闭时,防护栏高度应不低于 2400mm,防护栏的竖杆间距不大于 150mm,1m 以下 部分不应有横撑,采用钢筋混凝土地梁高度应不低于 300mm,且不易攀爬。 

4.10.5 采取开启限位措施窗户开启的最大间隙应不大于 110mm,粘贴防暴薄膜的膜厚应不少于 0.275mm。 

4.10.6 防盗保险柜的技术要求应符合 GB 10409-2001 的规定,防盗保险柜的防护能力应不低于 GB 10409-2001 规定的 B2 类防盗安全级别。防盗保险柜安装应采用不少于 12mm 的膨胀螺丝与墙或地面固 定,安装应牢固可靠,防盗保险柜背面应靠墙安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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